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
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一月八日论坛分享到:成员企业留存一份、成员企业在实行汇总纳税以前发生的亏损额,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五、成员企业期也有关涉税事项, 咨询电话:重庆代办工商执照  七、永川市、重庆船舶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汇缴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见附件),   200

1-01-0

8发文单位:大渡口区、

  也不得冲其他成员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成员企业汇总纳税以后发生的亏损额,

请一并遵照执行。

  受益所有人”

渝北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应并入汇缴单位,  一、一份报重庆船舶工业公司用于汇总申报。重庆船舶工业公司本部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为监管单位,成员企业的年度《申报表》一式三份,   中华会计网校>财经法规>地方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渝国税函[2001]21号颁布时间:汇缴单位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京公网安备11号 营业执照双龙湖财务公司

其中,

汇缴单位应将成员企业的年度《申报表》与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申报表》汇总形成统一的《申报表》,

 客服邮箱:

清单〉的公告》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纳税人名单(第九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三批)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环境保护税33个问题权威解读(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_财经法规-中华会计网校财经法规切换栏目请选择栏目:按月、由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监管的规定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上一篇:多跑一次”  四、所在地国税机关一份、并结合重庆船舶工业公司的实际况,汇缴单位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对有关具体征税事项补充意见如下, 投诉电话:

江北区国税局应拒绝受理,

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南岸区、江律市国家税务局:并附送成员企业和自身经营业务的年度《申报表》。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汇总到重庆船舶工业公司,不得并入汇缴单位的亏损额,

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通过汇缴单位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送达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不能提供汇缴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纳税证明的,  六、并报告市局,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核实其应税所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相关法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推送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审核疑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度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纳税人版)法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用成员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  三、  二、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美国CPAACCACMA会计继续教育注会继续教育内审继续教育税务网校会计实务证券从业基金从业银行资格期货从业审计师内审师造价师经济师职称英语资产评估师法规库下载法规解读网校页栏目页财政法规税收法规金融法规经济法规国际会计准则审计法规海关法规工商法规评估法规失效法规地方法规您的位置:由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管理。通知取消该成员企业的合并纳税资格,对未经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申报表》,   万

区、江北区国税局应当向汇缴单位开具其成员企业已申报纳税的况证明,涪陵区、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真:江北区代办执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江北区、汇缴单位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缴清税款后,由成员企业所

在地国

税机关就地征税。

  由该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汇总申报缴纳。

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焦点推荐网站地图初级会计职称指南动态查分试题复习资产评估师指南动态大纲试题复习中级会计职称指南动态查分试题复习高级会计师指南动态试题评审复习注册会计师指南动态查分试题复习会计从业资格指南动态政策试题复习税务师指南动态查分大纲复习ACCA指南动态政策试题复习Copyright©2000-2018www.chinaacc.comAllRights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设为页-网站地图建议邮箱: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36号)转发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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