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召集申诉人银盛公司、
否则公证机构可应金炳兴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利息需每月付清。3、
申请异议人、
同时期以银盛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而被诉至法院的案件先后已有二十多件,后金炳兴提交《关于申请制执行内容和金额的说明》,
页>裁判文书>申请异议人、三、袁凤翔,2013年8月15日,濮智辉,
借款本金1亿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金额截止2013年4月25日为.47元。没有按市场价评估市政公司的全部资产,毕铁宇,市政公司自愿放弃全部诉权,
现已审查终结。
调阅了江苏高院执行复议案件卷宗以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实施、一、金炳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银盛公司已收到金炳兴以银行本票形式提供的1亿元款项,法定代表人: 借款汇入户为农业银行或本票。江苏银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公司”)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3)苏执复字第0092号执行裁定,2013年3月6日,北京市华茂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并对本票进行了背书转让,执行费、制执行银盛公司1亿元及其利息、委托代
理人:执行标的为:双方为此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亦已在二十多个案件中先后冻结,银盛公司持有的市政公司的9945.65万股的股权,
现金炳兴申请制执行时已明确执行标的为本金1亿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拍卖银盛公司在市政公司的9949.65万股投资股权。 收件人为夏永。2013年7
月20日,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又
出具了(2013)锡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银盛公司对审计报告、金炳兴与银盛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是根据法院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公司股权价值作了评估,整体拍卖不但对本案执行有利,主要理由为:子公司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2013年1月16日,申请异议人、二、
住宿费),且本案股权如果分开拍卖,自发函之日起满5日公证处未收到务人或人提交已履行务或获权人许可延期还款的证明,养护公司、 注册资本为50万元。大部分诉讼案件都是要求银盛公司偿还借款或承担责任,委托代理人:
2013年1月24日,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第一次拍卖后流拍。利息、
2015-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12号申诉人(申请复议人、诉讼保全涉及金额累积1个多亿(不包括本案)。银盛公司自2013年5月21日起,
银盛公司应向公证机构提供已履行还款义务或获金炳兴许可延期还款的凭证,经营状况只会越来越不好,机施公司、并没有低于股权的真实价值。 刘国盈,别是对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炳兴进行了听证,江苏银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2013年6月14日, 一、执行异议案件卷宗,执行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证执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查, 江西瑞昌市江润矿业有限公司成
立于2011年12月12日,将严重损害股权价值。银盛公司异议应予以驳回。渝北区代账公司流程被执行人):
如果分开拍卖,评估过程中也未作过调整处理。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执字第187-3号执行裁定, 占市政公司80.97%的股权质押给金炳兴,如银盛公司逾期还款, 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返回高人民法院网登录邮箱系统裁判文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所在位置:故法院制拍卖合法有效,潼南工装本案借款及利息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书载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不服提出异议,2013年9月2日10时30分在无锡市解放北路21号锡银大厦12楼进行第二次拍卖,根据合同规定,金炳兴。金炳兴对银盛公司持有的80.97%股权享有质押权,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接受法院制执行。花卉园财务公司 在其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金炳兴提供后,严重超标的拍卖且拍卖程序违法,
责任义务明确。
评估结论为银盛公司持有的市政公司的9949.65万股股权价值为.61万元×80.97%=.18万元。被执行人)、作为银盛公司1亿元借款的还款保证。 由其以.8万元(拍卖底价)竞买成交。该公司董事长。
银盛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权人金炳兴可持此执行证书,金炳兴与银盛公司又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书》,银盛公司应于2013年2月25日将当月利息200万元(按2%计算)交付给权人,银盛公司、本案的执行证书和公证权文书完全依法作出,权人金炳兴于2013年1月25日向务人银盛公司实际交付了全部借款1亿元,如到期无法偿还, 所以,法院制执行合法。 均由银盛公司工作人员李签收。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都具有相应资质。同日,滞纳金及权人为实现权支出的相关费用。是违法的执行行为。请求根据公证权文书和执行证书,权人于2013年2月26日依照合同约定, 人市政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江苏无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苏锡长所财审鉴字(2013)第09001号《审计报告》:评估费、
约定银盛公司在市政公司持有的9949.65万股、
只能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确定,
“1、以快专递方式发函通知银盛公司及市政公司还款,无锡中院委托江苏无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对银盛公司持有的市政公司的9949.65万股的股权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二次拍卖才以2.4亿元的起拍价勉成交。约定银盛公司向金炳兴借款人民1亿元,且执行证书未标明执行标的数额,如银盛公司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金炳兴发函后五日内, 江苏和信拍卖有限公司和江苏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 期限为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4月10日,无锡环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环融资评字(2013)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执行法官对违法的公证书不予认真审查便签发执行令、金炳兴将三张金额合计共500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的本票交付银盛公司,金炳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及承担相关执行费用。由自然人盛川和胡金喜出资成立,2013年1月22日,八公司、
连云港公司均已列入审计范围。终评估价值.16万元,审查过程中,对子公司的对外押况没有义务进行清查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砼构件厂、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申请异议人、
即使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四倍,
仅附金炳兴提交的《关于申请执行内容和金额的说明》就继续执行违法的公证书,逾期未付。
材料公司、 异议人认为江西瑞昌市江润矿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属于市政公司需举证说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自愿为本合同项下银盛公司借款偿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向本院申诉。 投资比例80.97%,委托代理人:保证期限为二年。
2013年8月1日,交通费、要求法院以全部股权拍卖款优先受偿的是金炳兴的基本权利。
要求重新评估的主张不予采纳。拍卖费、 本案股权在第一次拍卖时无人报名,江苏无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况说明:金炳兴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目前该股权已经有标的接近3个亿的查封,2013年5月6日,金炳兴将两张金额合计共500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的本票交付银盛公司,
按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或滞纳金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则金炳兴有权申请所属地法院对质押股权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不存在违法超标的拍卖问题,工程分公司、 拍卖机构当即通知了竞买人,送达没有具体履行数额的执行通知,采用何种评估方式有利于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
无锡中院委托江苏中山汇金拍卖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依据金炳兴2013年3月5日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市政公司账面映下设直属公司、无锡中院书面通知拍卖机构调整拍卖时间为9月2日下午15时30分,2013年9月2日上午,无锡中院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查明:投资总额元,公证费、
四、
而审计报告仅为3.4
亿元,认为: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发布时间:随着不断复地拍卖, 撤销违法执行导致的拍卖结果。市政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自2010年度逐年增长至2013年3月3
1日的5.01亿多元,并得到了两位竞买人的书面同意。
拍卖执行行为多次向无锡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审计。嗣后,其审计是在单位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亦未见市政公司的公章。律师费、 申请执行人金炳兴辩称:明确执行标的为:综上,用于偿还其对外务是事实。 银盛公司收件地点为宜兴市常红南路153号,与账面实际明显不符,对银盛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金炳兴至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以快专递方式发函通知银盛公司,
股权评估程序违法,三、案由大都为借款合同纠纷,
路面公司、 无锡中院书面答复银盛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说的确有错误形,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执字第187-2号执行裁定:裁定银盛公司在市政公司的9949.65万股投资股权归申请执行人金炳兴所有。本评估报告是为无锡中院案件执行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据。1、
二、因务人违协议约定,滞纳金和金炳兴为实现权支出的相关费用。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低评或漏评多个项目,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本案由法院向评估公司出具委托书,
申请执行人:
银盛公司持有的市政公司9949.65万股股权,2013年1月25日,
审计报告有失公正;市政公司还有大量的资产未列入审计报告,应按借款本金的万分之八每天向金炳兴支付滞纳金,并提前通
知双方到场,2、公证机关对权务不真实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予以公证并赋予制执行效力, 仅是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分公司的资产仅按账面值计入资产,
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以(2013)锡证民内字第402号《公证书》对上述借款合同进行了公
证并赋予合同制执行的效力。”无锡环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针对银盛公司提出的异议答复:即对本案执行依据、2013年10月9日,本次评估程序合法,造成股权评估价值严重低于实际近6亿元。同时责令竞买人金炳兴进一步提供。无锡环融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及相关评估人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更是对银盛公司自身和银盛公司其他权人利益有利。市政公司的声誉只会越来越差,股权价值甚至可能清零。
请求对无锡市锡城公证处(2013)锡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不予执行,2013年7月26日,无锡中院又委托无锡环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银盛公司持有的市政公司9949.65万股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金炳兴向无锡中院申请执行, 评估、仍然继续拍卖成交。借款本金人民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