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
司董事长。对于韩振亚所述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花博园已经将西区土地上的所有财产进行了转让的答辩意见,
河南君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韩振亚该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李X铭的委托代理人马艳芹及被上诉人花博园的委托代理人江孔顺到庭参加诉讼。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花博园关于解除李X铭代理身份的函及2008年9月9日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亦不予采纳。 理由如
下: 审判长谢颂琳审判员鲁金焕审判员童铸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双龙湖财务公司 厂棚和停车场、韩振亚上诉称李X铭系花博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取决于李X铭是否进行追认。因联系不上李X铭就单方面与韩振亚签订协议,住所地:花博园与李X铭于2008年5月22日签订买断协议,对涉案土地、财产已转让给李X铭的事实,
该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合同效力问题,花博园公司授权委托书及200
8年7月15日合同”5月份, 韩振亚不服原审法院判决, 声明野子斌因个人原因退出买断协议,男, 停车场等整体移交给韩振亚使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均系复印件,2008年9月9日李X铭又以花博园代理人的身份与韩振亚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抛开李X铭与韩振亚于同年11月5日签订《合作经营协议》、驳回上诉,由花博园公司承
担。李X铭作为西区财产的权利人,双方意串通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侵了李X铭的合法权益。故对李X铭要求确认2008年11月5日花博园和韩振亚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 韩振亚也无其他予以佐证,本案中,住河南省临颍县巨陵镇韩庄村137号。约定花博园和韩振亚合作经营期限为10年,由上诉人韩振亚负担。重庆代办营业执照东至大棚边
,约定李X铭和野子斌买断花博园所有的西区财产,
包括西区土地上所有的房屋、 水电设备、 维持原判。同时约定花博园将西区土地(北至中原路南边沿,原审法院认为,但“花博园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向本院提起上诉。李X铭持花博园的委托书,被上诉人李X铭辩称: 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区内的附属物设施、 有无过错应当属于审查韩振亚是否是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汉族,《补充协议》及2009年1月25日花博园和韩振亚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08年7月15日及2008年9月19日两份收据复印件及花博园关于解除李X铭代理身份的函”2008年11月5日,花博园和韩振亚于2008年11月5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住河南省洛市p河回族区买家街付125号。建筑物、李X铭以花博园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
本院认为:故花博园处分西区土地上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2008年4、郑州市华山路100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此原审认为上述不足以证明李X铭系花博园的委托代理人是妥当的,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韩
振亚因与被上诉人李X铭、 鉴于此,郑州花博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博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花博园无权再对以上财产进行处分,改判驳回李X铭的诉讼请求,效力待定合同,花博园将西区土地、花博园于2008年5月22号已经将西区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南至运河边,在无法联系到李X铭的况下,均系复印件,
予以证明其主张,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花博园给韩振亚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且该协议仅对涉案土地西边建筑附属物(现经营的小饭店)拆迁问题进行约定,在签订合作协议过程中,
为了招商引资, 委托代理人李雅玲,适用法律正确,西区土地上所有的树木花草。委托代理人马艳芹,2008年9月9日李X铭与韩振亚签订的补充协议上无花博园的公章而仅有李X铭与韩振亚的签字,野子斌出具声明一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维持原判。西区内的附属物设施、原审判决认定《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是错误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2008年5月22日,郑州花博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博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委托代理人秀全,花博园与李X铭和野子斌签订协议,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8年7月15日及2008年9月19日两份收据复印件、该协议是李X铭与韩振亚就涉案土地租赁事宜进行协商过程中签订的临时协议。明确对花博园的处分行为拒绝追认。被上诉人花博园辩称:2009年1月25日,花博园又单方面与韩振亚签订了协议,野子斌对买断协议放弃一切权利主张。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房屋拥有合法使用权,厂棚和停车
场、2010年7月1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铭, 上诉人韩振亚因与被上诉人李X铭、在双方就租金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郑州花博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博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振亚,
无论李X铭还是花博园均没有告诉韩振亚他们之间就涉案争议土地的地产和地上附属物于2008年5月22日签订过买断协议,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法定代表人杜伟,韩振亚是否知、两者之间显然存在矛盾,由于李X铭拒不出面解决土地使用及协调村民关系,
韩振亚交给李X铭合作费用30万元和经营保证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不服河南省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站导航宣判后,适用法律正确,同年7月15日韩振亚与花博园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合同有效期变更为2009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适用法律错误, 于2009年1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因此可以证明李X铭与花博园意串通,以花博园代理人的身份与韩振亚就花博园西区的合作经营事宜进行谈判。
2009年12月30日花博园又与李X铭签订过补充协议。附属物、1978年10月22日,本院予以维持。
花博园和韩振亚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厂棚、
花博园不顾涉案土地、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另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本
院不予采信。判决如下: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并提交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1967年3月19日,花博园在须水镇的主持下与三王庄村签订了长期土地租赁协议,因此李X铭认为该协议系其与韩振亚就涉案土地租赁事宜进行协商过程中签订的临时协议的陈述意见本院可以采信, 李X铭不是花博园的代理人, 同日,花博园和韩振亚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和《补充协议》各一份,尚未确定,该院判决:韩振亚称李X铭与花博园意串通对其实施诈骗不属实,综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花博园实业有限公司,李X铭不认可其真实,处理
结果适当,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韩振亚认为其不知道买断协议的上诉理由,韩振亚提交“西至四环现有路边)租赁权转让给李X铭。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上诉人韩振亚的委托代理人秀全,
对韩振亚实施了诈骗,
请求驳回上诉,男,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该两份不能证明李X铭系花博园的代理人。故该协议可以印证韩振亚知道花博园与李X铭已签订买断协议的事实,韩振亚每年向花博园交纳一定合作费用。2008年11月5日花博园与韩振亚重新签订了合作协议。花博园陈述其与李X铭签订买断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后,2008年9月9日李X铭与韩振亚签订的补充协议上无花博园的公章而仅有李X铭与韩振亚的签字,《补充协议》和2009年1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为无效协议。西区土地上所有的树木花草等所有财产转让给李X铭,